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川1403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1,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
候审。
辩护人杨骐,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2,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彭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2、吕某1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吕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黄惠敏
书记员李亚蝶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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