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经营罪
(2021)浙0281刑初4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余姚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笔录、照片说明、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祝某、施某、章某、张某、罗某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作案工具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盛辉
代书记员施佳丽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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