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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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108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亚辉
书记员苏松渤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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