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苏0191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病历资料、死亡医学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解协议、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许某2、钱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所在公司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平
法官助理邵振旭
书记员杜巧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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