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1202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揣某,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才艳玲,系铁岭市银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公安局补充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身份信息查询记录,被告人情况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车辆VIN代码拓印模,涉案车辆驾驶室VIN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查获现场图片,展示更换酒精检测仪新吹嘴图片,被告人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现场图片,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封装图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揣某的供述与辩解及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揣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揣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揣某全额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云生
书记员汪妍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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