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高蔷薇等与泰州快天下餐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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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苏1291民初559号

原告:高兆新,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高某,男,200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理人:高兆新,本案原告,系原告高蔷薇父亲。
原告:高某1,女,201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理人:高兆新,本案原告,系原告高洁父亲。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亚,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必荣,男,194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吴粉华,女,195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吉晶,女,200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必荣,本案原告,系原告吉晶外祖父。
被告:泰州快天下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CTX62R,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学院路北侧,口泰南路西侧的教育教学区邻里中心S124-2。
法定代表人:彭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吉必荣(1949年7月16日出生)与吴粉华(1951年12月16日出生)共生育有两名女儿,长女吉小芹、次女吉小芳;吉晶(2003年1月27日出生)系吉小芳与蔡中建所生、高洁(2014年11月6日出生)系吉小芳与高兆新所生、高某(2005年8月2日出生)系高兆新与杜秀利所生。
2019年5月11日15时48分左右,吉小芳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泰州市药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泰州市鼓楼南路路口时,与刘俭驾驶的沿鼓楼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苏A×××××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致双方车损,吉小芳受伤。2019年5月11日17时左右,吉小芳在泰州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6月1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认定吉小芳工伤的决定书》(泰人社工认[2020]274号),载明:吉小芳受上述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亡。2021年1月11日,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高兆新、高某、高某1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泰劳人仲不字[2021]第1号),对高兆新、高某、高某1的申请不予受理。
另查明,吉必荣、高兆新、吉晶、高某、高某1、吴粉华与南京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刘俭、许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苏1291民初162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的卷宗记载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吉小芳存在过错行为,故肇事车辆应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2019)苏129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认定吉小芳工伤的决定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吉小芳作为餐饮公司的员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上班途中非因其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已经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认定或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餐饮公司依法应当为吉小芳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对发生的工亡事故,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之规定,工亡补助金计算为39251元/年*20年=785020元。原告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州快天下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兆新、高某、高某1、吉必荣、吴粉华、吉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泰州快天下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俊涛
书记员叶晓竹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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