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豫1628民初1766号
原告:董位东,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志,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法敏,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效帅,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桑某于2016年8月20日出具的欠条,出具欠条时,被告桑某不满17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欠款数额较大、出具欠条时原告多人在场,被告桑某作为未成年人从智力上说不能完全理解行为的性质及相应的行为后果。原告庭审陈述称出具时间是2018年农历腊月三十、出具欠条时被告桑法敏在现场,但以上陈述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桑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征得了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被告桑某出具欠条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被告桑法敏拖欠其劳动报酬的事实,对于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位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95元,由原告董位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汲留杰
书记员张高宇
2021-04-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