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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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鄂1081民初353号

原告:刘某,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址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址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张云清,男,1962年6月7日,汉族,石首市人,住址石首市,系被告张某五叔。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列原、被告均系离婚后单身,双方于2019年4月经原告的婶婶介绍相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相互了解。2019年5月1日原告从常德前往被告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与被告见面,双方一起生活两天,在双方相互了解后,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2019年6月被告二姐张华香通过电话联系原告,明确表示,保证在原告给被告50000元后,年底领取结婚证;2019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二姐张华香微信“华香丙栋703”转账50050元(其中50元是转账手续费),张华香于当天晚上将500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2019年6月21日被告应原告要求,辞掉深圳工作前往常德,在原告承包的工地与原告一起同居生活,期间为原告洗衣做饭,在工地上打扫卫生,同居期间原告为此支付生活费用44000多元。2020年1月23日双方离开常德市工地,回到石首各自家中。2019年农历腊月二十九,原告到被告娘家商量结婚事宜,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及家人辱骂被告,致使双方未能登记结婚。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前往常德市之前在深圳做衣服,月平均工资8000元左右,原告要求被告辞工前往常德市工地上帮忙,但并未向被告支付工资。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彩礼是中国婚嫁习俗之一,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尤指在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原告向被告转账5万元,根据本地婚俗习惯,符合当地彩礼特征,故原告向被告转账的5万元可认为是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告在恋爱中给与被告5万元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被告理应向原告返还彩礼5万元,但考虑到原告要求被告辞工后,随原告一起在工地上生活,并未向被告支付工资,给被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本院酌情认定2万元。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3万元。视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波
书记员刘元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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