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湘1002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送达回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胡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曹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曹某在辖区内不具备监管条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芬
法官助理张静林
书记员李馨颖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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