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23刑初234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沂源县,现住沂源县。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于2017年1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2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罚款二千二百元;因赌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沂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尹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有二次行政处罚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晓慧
书记员任昌莹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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