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吉0281民初2474号
原告:王某,现住蛟河市。
被告:刘某,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刘某在王某处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9月2日偿还。后于2016年9月初再次出具借条,将原借条撕毁,约定还款时期未改变。刘某至今未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刘某在王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公民之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刘某应当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90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岩
审判员曹媛媛
审判员任星潼
书记员甄爽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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