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0722刑初7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花,女,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经枞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2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花与其朋友鲍某等人在枞阳县会宫镇一饭店吃饭并饮酒。事故发生后,许某电话报警,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发现王某花涉嫌酒后驾车,遂将其带至枞阳县华瑞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备检。2021年1月4日,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花负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花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王某花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钱程玲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邱琦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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