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赣0983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女,家住高安市。2020年9月13日因吸毒被高安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已赔偿了被害人余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余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聂建萍
书记员黄梦芸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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