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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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皖1181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
市,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高塘队19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事车辆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戴某2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皖M×××××小轿车的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毛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赛春
书记员陈茜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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