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赣0983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男,家住江西省上高县。2012年10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10月9日因吸毒被上高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2月27日因吸毒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6日因吸毒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26日因吸毒和殴打他人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7月19日因吸毒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平,男,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生,男,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家住江西省上高县。2016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玲,女性,家住江西省上高县。2020年11月5日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芳,男,家住江西省上高县。2012年11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4月15日因吸毒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并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6日因赌博被上高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喻某与湖南人“阿峰”(待查)共谋准备合伙开设赌场后,就指使被告人黄某芳去寻找适合开设赌场的赌博场地,被告人黄某芳随后就联系到高安市被告人刘某平并要求其去寻找。之后被告人刘某平又指使被告人张某去具体联系看守水库的被告人姚某生落实赌博场地事宜。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平、张某前往被告人姚某生的看守水库房屋处进行实地查看,被告人刘某平与被告人姚某生确定后就将此处位置发送给了被告人黄某芳。之后被告人黄某芳居中与刘某平约定每开一场赌博支付5000元场地费。
2020年11月2日下午两点多钟,被告人刘某平带被告人喻某、黄某芳等人来到田南镇板松水库被告人姚某生看守房屋处,被告人喻某等人则从上高县组织召集了四五十个赌博人员前来参赌。赌场内,湖南人“阿峰”等人专门坐庄,利用扑克牌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大规模赌博,有专人进行发牌、洗牌、理赔、放贷,参赌人员最少五百元起押,实际上通常都是二三千元地押注,多则一把押注一二万元甚至四五万元。当天晚上,被告人喻某等人继续从上高县组织召集了四五十个赌博人员前来参赌,赌至24时结束。期间,被告人李某、章国华(在逃)、被告人章某玲负责专门接送赌客,被告人刘某平还安排被告人姚某生在路口望风。当天傍晚,被告人喻某将5000元场地费给被告人李某,让被告人李某转交给被告人刘某平,后被告人刘某平分给被告人张某1000元,被告人姚某生1000元,被告人刘某平自己获得剩余的3000元。晚上,被告人喻某给了被告人李某1000元接送赌客的费用和500元油费共计1500元,被告人喻某还给了章国华1000元接送赌客的费用,后章国华将1000元接送赌客的费用给了被告人章某玲。
2020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按照被告人喻某安排找被告人刘某平落实更换赌博场地事宜,被告人刘某平就带李某来到田南镇原大坑煤矿废弃房屋内查看。期间被告人李某将11月2日晚上的500元场地费转交给了被告人刘某平,被告人刘某平又从中拿了1000元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刘某平自己获得剩余的4000元。中午,被告人喻某等人又组织参赌人员赵某、黄某3等四五十人在此进行大规模“三公”赌博,赌场情况与前一天类似。该赌场于15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赵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63200元。被告人李某、章某玲和章国华负责专门接送赌客,被告人刘某平还安排伍某临时接送赌客并在路口望风,李某跟随伍某一起望风。被告人喻某此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000余元。
2020年11月2日下午至11月3日下午,被告人喻某开设赌场三场,抽头渔利约16000元;2020年10月至11月初,被告人黄某芳、刘某平、张某帮助被告人喻某寻找赌博场地并最终定于高安市,被告人黄某芳居中与被告人刘某平约定每开一场赌博支付5000元场地费,被告人刘某平非法获利7000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2000元;2020年11月2日下午及晚上,被告人姚某生为被告人喻某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并望风,非法获利1000元。2020年11月2日和11月3日,被告人李某、章某玲开车帮助被告人喻某接送赌客,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1500元,被告人章某玲非法获利1000元。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喻某在被告人李某的规劝下与被告人李某一起到高安市公安局田南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交代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
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29日、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平、姚某生、黄某芳、张某分别到高安市公安局田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喻某、刘某平、张某、姚某生、李某、章某玲、黄某芳的供述、证人伍某、李某、赵某、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吴某、况喜秀、朱某、郑某、辛某、付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高安市公安局高公(田)决字[2020]3068、3067、3066、3064、3065、3062、3063、3061、3058、3060、3059、3056、3057、3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手机截图、高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高安市公安局追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2)上刑初字第93号、(2013)上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上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吉州公(禁)社戒/社康决字[2015]0003号社区戒毒决定书、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专门场所,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刘某平、张某、姚某生、章某玲、李某、黄某芳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喻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平、张某、姚某生、章某玲、李某、黄某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喻某、刘某平、张某、姚某生、李某、黄某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章某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李某规劝被告人喻某投案自首,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喻某、刘某平、张某、姚某生、章某玲、李某、黄某芳均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喻某、刘某平、张某、姚某生、李某、章某玲、黄某芳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黄某芳有前科,对被告人喻某、黄某芳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姚某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六、被告人章某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七、被告人黄某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八、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6500元(被告人喻某4000元、被告人刘某平7000元、被告人张某2000元、被告人姚某生1000元、被告人李某1500元、被告人章某玲1000元,均由高安市公安局扣押)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建梅
人民陪审员熊伟
人民陪审员何平国
书记员卢柯依
2021-04-2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