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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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鲁0302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据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赔偿情况、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靳莉
书记员毕于文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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