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681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强
书记员宋清华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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