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湘1003刑初7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造成了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中权
法官助理黄洛锟
书记员孟欢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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