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粤0604刑初50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洪,男,公民身份号码510××××××××××××25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2021年1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呼气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暂扣车辆明细表、出场交接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近三年违章记录,视听资料,酒精含量呼气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被告人史某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史某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洪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陈书颖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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