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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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鲁0683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宿某某,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宋妙杰,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委托书、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检照片、莱州市人民医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宿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理赔款已到账。
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宿某某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宿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宿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宿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进林
人民陪审员傅秀云
人民陪审员邓朋岩
书记员贺蓉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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