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0302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据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退赔情况、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靳莉
书记员毕于文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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