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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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203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罗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蔚
人民陪审员赵嘉勇
书记员景云亭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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