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湘1002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级肄业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驾照、血液登记表、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认罪认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车的量刑情节,提出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芬
法官助理张静林
书记员李馨颖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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