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内2526民初448号
原告:吉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认为,原告吉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吉某负担。
审判员沙日娜
书记员敖世纪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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