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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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781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卫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刘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丁凌
代理书记员张晓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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