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粤03刑终46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男。
指定辩护人饶莉,广东饶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某某违反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中包括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的内容,综合考虑其家有未成年女儿需要照顾,经过社区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望其能真诚悔过,洗心革面,遵纪守法,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树立榜样。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刑初1470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刑初1470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钟华
审判员杨爱云
审判员李静
书记员郭晨曦(兼)
2021-04-2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