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2021)桂0481民特2号
申请人:钟某1,男,201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申请人:钟某2,女,201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上述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宋某,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系申请人之祖母。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金东,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梁桂兰,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岑溪市,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5××××××××,系申请人钟某1、钟某2的母亲。被申请人梁桂兰的丈夫钟金树于2015年2月10日因病去世。2016年,梁桂兰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家人多方寻找,均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4年多。为证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人钟某1、钟某2提交了岑溪市岑城镇思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梁桂兰于2016年至今失联。申请人钟某1、钟某2申请宣告梁桂兰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梁桂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梁桂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梁桂兰自2016年起下落不明,至今已长达4年之久,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梁桂兰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覃石金
法官助理黎凤英
书记员徐伟孔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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