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赣0983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泉,男,家住江西省高安市。2018年6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谌某已赔偿被告人胡某泉医疗费、车辆维修费200元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泉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愿意接受处罚,对被告人胡某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桂根
书记员姚海霞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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