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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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豫0105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吕杨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丁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情节轻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线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提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申博
书记员程义琴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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