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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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04刑初28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梁美淇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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