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王某某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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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021)京0106民特266号

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之子),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春杰,北京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代理人:郭某某(王某某之妻),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王某某父母已经去世,其配偶为郭某某,王某某与郭某某婚后育有一子为王某。经查,2021年1月28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脑软化灶形成并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属于八级伤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属十级伤残。另,2021年4月1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王某某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对于王某申请认定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王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本案中,王某要求指定郭某某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郭某某亦同意,故本院对王某要求指定郭某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的申请事项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郭某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薇
法官助理李强
法官助理王培松
书记员刘姝辰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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