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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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307民初11550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镇原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告微信转账支付48000元,并备注借款2020年7月1日还。后被告没有还款,双方于2020年7月6日补签《借条》,载明:被告于2020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48000元,月息2%,用途为结婚装修房子,借款期限6个月,即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10月1日;如逾期未还,对逾期借款计收利息;经双方友好协商,2020年10月1日还本息共计50000元,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愿意承担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借条》签订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过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其因诉讼产生律师费6000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有微信转账记录、《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由于《借条》约定若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需承担律师费,故原告主张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律师费6000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65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春秀
书记员肖锦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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