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983刑初19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结,综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丽萍
法官助理王一然
书记员李昊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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