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重庆市涪陵区,现住沈阳市大东区。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时间从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梁美淇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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