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广州某房地产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女,汉族,1976年出生。
被告:广州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承租商铺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原告总承租被告位于广州市XX路X号商铺首层新建的11间商铺,原告缴纳总承租包租金人民币380万元,租期10年,如被告另行出租不能交付原告使用,则原告给予原告已交付租金双倍赔偿,如被告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交付商铺的,被告须在10日内退回原告已交付的租金并另行补偿人民币五十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因被告欠税等种种原因无法按约定向原告交付商铺。经协商一致,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16日签署了《退铺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解除原商铺承租协议,被告退回原告已缴纳的承包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70万元,其中,被告于2010年5月底前退回150万元,2010年6月底前退回200万元,2010年7月底退回120万元,如被告未能按上述约定付款,应按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原告声称,该《退铺协议书》签订之后,被告只履行了其中一部分,截至起诉之日起,被告仍拖欠原告本金人民币612000元,且被告所履行的部分均未在《退铺协议书》所约定的时间内,属逾期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部分的承包租金和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被告声称,该《退铺协议书》约定分三期支付退款给原告,第一期和第二期已全部支付给原告,该部分款项不应计算滞纳金。且原告应付的380万元总承包租金中有50万元并未支付,故应当抵消。另原告还向被告承租了另一家商铺,并拖欠了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逾期支付租金应支付2%的违约金,现要求将该租金及违约金与拖欠原告的欠款抵消。
现原告委托我所代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已缴纳的承包租金共计61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共计约500000元。我所指派律师为原告的诉讼的。
二、律师对本案件的分析:
1、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第一期退款与第二期退款的时间以及部分第三期退款
是否在《退款协议书》所约定的时间之内。
(2)原原告支付的380万元中并未实际支付的50万元能不能算作支付的款项。
(3)被告要求用原告拖欠被告另一商铺的租金及违约金来抵消拖欠原告的退
款合法不合法。
2、意见:
(1)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承租商铺协议书》及《退铺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本案中,被告虽然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退款和第二期退款和部分第三期退款,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退还退款的时间并不在《退铺协议书》所约定的时间之内,因此,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2)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的380万中有50万元并未实际支付,因此应当予以抵消,从
中扣除。但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退铺协议书》中的约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470万元的承包租金及违约金,被告也实际部分履行了该协议。另被告在最初收受原告缴纳的承包租金时所开具的收据上也明确记载了收受原告380万承包租金,且被告对此无任何疑义。因此,该50万元应当属于实际交付的款项。
(3)被告要求用原告拖欠其另一商铺的租金及违约金来抵消其拖欠原告的退款的意见不合法。本案的诉讼标的是针对原告与被告在签订《承租商铺协议书》和《退铺协议书》的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债务纠纷关系,而被告所主张的是原告拖欠其另一商铺的租金及违约金的事实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两者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的主张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