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保险诈骗罪
(2021)苏1283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辉,男,住无锡市新吴区。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20年6月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鹏,男,住无锡市惠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晓辉、曹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陈晓辉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退出保险金353912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晓辉、曹鹏分别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辉、曹鹏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晓辉、曹鹏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晓辉退出赃款、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陈晓辉较小、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晓辉、曹鹏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晓辉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曹鹏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秦晓林
人民陪审员申蓉
人民陪审员叶娴兰
书记员蔡沁怡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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