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滥伐林木罪
(2021)桂0226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金,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8日分别被三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立案日期2021年4月25日
开庭日期2021年4月28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三检刑诉〔20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金犯滥伐林木罪,建议判处王某金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查明事实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所有的位于本县丹州镇山场的林木。2020年8月26日,经梧州市中森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总面积为0.4181公顷,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I级,蓄积量为15.7立方米,出材量为10.5立方米。
另查明,2020年8月25日,三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金在家中等待,民警当日到王某金家中对其进行询问,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意见被告人王某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其家中等待民警前来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王某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暂扣于三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的油锯一台,系作案工具,由暂扣单位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海云
书记员陈艳宁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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