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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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县。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2月、2011年4月、2020年6月分别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梁美淇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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