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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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827刑初6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源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辽宁省凌源市恒福家园B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宫广驰,辽宁红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殷某、刘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证据能够证实,本院所查明认定的事实,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关峰
审判员曹飞燕
人民陪审员李冬
法官助理马晓兰
书记员何文芳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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