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827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人员,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王瑞艳、郭亚军、郭宗良达成调解协议,王瑞艳等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逃逸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并获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被告人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关峰
审判员曹飞燕
人民陪审员邵艳杰
法官助理马晓兰
书记员何文芳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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