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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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辽0104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现住沈阳市大东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于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关某某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
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梁美淇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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