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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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83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冯兵
书记员杨潇菁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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