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苏11民终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句容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与严大赛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月23日,严大赛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同志叁万伍仟元整35000,借款人身份证号,于年底归还”。因严大赛未按时归还上述借款,李某于2020年9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严大赛归还借款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审理中,严大赛于2020年9月13日因病去世,其唯一继承人严某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对借款的经过,李某向法院陈述:借款发生在李某与严大赛系男女朋友关系期间。2016年,严大赛朋友通过严大赛向李某借款50000元,借期一年,后向李某归还本息合计56000元。还款当日,严大赛说要给儿媳妇买车,向李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2019年8月23日,严大赛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收回50000元的借条,重新出具一张35000元的借条。严某对李某的上述陈述不认可,并辩称:李某在严大赛住院期间一直想方设法跟严大赛领结婚证,严某一直反对,后来不了了之,没多久就出现了借条的事情,李某就要求严大赛还款。这件事情是李某提出结婚不成后要求严大赛出具借条作为补偿的。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与严大赛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李某提交了严大赛生前出具的载明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的借条,并对借款经过、交付方式、实际金额等进行了说明。严某对借条中署名“严大赛”是否为严大赛本人书写提出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故对严某提出的上述异议不予采纳。此外,严某辩称涉案借条是李某欲同严大赛领取结婚证时遭到严某反对后要求严大赛作出补偿所出具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李某虽与严大赛曾为男女朋友关系,但该特殊关系并不能完全排除借贷事实,且李某陈述所借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亦符合生活常理,故对严某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认定李某与严大赛之间的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因严大赛已去世,严某未明确表示放弃对严大赛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李某主张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严某应在继承严大赛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李某提交的借条系严大赛亲笔所写,借条内容清晰、明确,李某在一审中对借款经过、交付方式、实际金额等进行了说明。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与严大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鉴于严大赛已去世,其子严某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一审判决并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严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由上诉人严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奚松伟
审判员宋涛
法官助理潘畇茜
书记员张宏睿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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