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鄂0984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持机动车驾驶证A2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白色小型汽车,行驶至汉川市马口镇邱子北村安琪服饰厂门口,下车与服饰厂员工发生纠纷,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田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汉川市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抽取。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田某深刻悔罪并积极主动缴纳罚金,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燕刚
书记员熊倩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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