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德天物业有限公司与贾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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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辽0902民初797号

原告:阜新德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山中街7-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MA0XTJ8E2U。
法定代表人:刘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凡,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美璇,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某勇,男,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自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拖欠物业服务费4404.27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且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答辩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滞纳金,虽在合同中有约定,但考虑到双方后续合同的履行及社会效果,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勇于2021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404.2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贾某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赫鑫
法官助理马思雨
书记员周敬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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