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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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5民初8617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蔡某某借王某某8800元,有转账记录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蔡某某偿还借款300元后,下余8500元蔡某某亦应偿还。王某某要求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21年2月1日蔡某某在微信聊天中称“后天或者大后天给你转过去……”,后蔡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王某某要求蔡某某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1年2月5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要求蔡某某支付2021年1月31日至2021年2月4日的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王某某借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关磨
书记员董瑶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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