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吉0291刑初43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宿某,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市丰满区。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二份、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工作纪实二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二份、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莹莹的证言及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宿某能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确系积极认罪、悔罪,故可对其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宿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清涛
书记员宫丞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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