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赣0192刑初96号
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江西XXX建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钟宝春,江西乐盈坤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熊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动轨迹,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喝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邱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邱某进行社区矫正,故,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邱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认定的情节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琼
书记员刘露
2021-04-2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