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6民特222号
申请人:赵某1(郑某某之次女),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郑某某,女,192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代理人:赵某2(郑某某之三女),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代理人:赵某3(郑某某之长女),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经审理查明:郑某某,女,192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郑某某配偶赵某4已去世,郑某某与赵某4婚后育有三女,分别为赵某3、赵某1、赵某2。经查,郑某某在2019年6月10日被北京老年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病;痴呆;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多发性脑梗死。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街道中共中央党校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结果告知书,郑某某被评估为身体失能一级(重度失能)。2021年4月8日,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郑某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赵某1申请宣告郑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本案中,郑某某配偶已去世,赵某1作为郑某某之女申请作为郑某某的监护人,赵某3、赵某2亦同意,故本院对赵某1要求指定其为郑某某的监护人的申请事项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郑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赵某1为郑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薇
法官助理李强
法官助理王培松
书记员刘姝辰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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