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021)豫1729民初907号
原告:耿某,男,1985年6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王某,男,1984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5日,原告将林科路非常国际的房屋租赁给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并载明“租赁期限1年(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止)和房屋租金:每月4000元,按年一次性付清。押金3800元,共计租金48000元”。被告王某于2019年9月16日交付房屋,实际住房14个月零十天,共计租金57330元,已支付原告38800元。被告王某支付物业费4480元。被告王某于2019年4月25日给原告耿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耿某房租¥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欠款人王某2019年4月25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房屋出租合同、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及出具的欠条支付相应的租赁费,故原告耿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原告要求的物业费,虽双方没有约定但过去一直有惯例,租赁期间被告王某一直在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耿某租赁费18530元及物业费21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晶晶
2021-04-2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